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艙口、門口、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78條
依第七十六條規定之艙口,其支持艙蓋用之活動艙口樑如係以軟鋼製者, 於計算其強度時,所用之假設荷重,不得小於左列數值:

一、位於第一位置艙蓋上:每平方公尺一.七五公噸。

二、位於第二位置艙蓋上:每平方公尺一.三○公噸。

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最大應力乘以五,不得大於所用材料之最小極限強度; 其最大撓度,在假設荷重下,應不超過該樑所跨幅度之○.○○二二倍, 船長不滿一○○公尺者,其假設荷重得適用前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