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艙口、門口、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76條
艙口設有活動艙口蓋並以帆布及壓條保持氣候密者,其艙口緣圍 之構造應堅實,其自甲板量起之最小高度規定如左:        一、位於第一位置者:六○○公釐。

二、位於第二位置者:四五○公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