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總則通則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6條
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接受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後,應即指 派檢驗人員上船檢查,經檢查合格計算乾舷後勘劃載重線,並發給載重線 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