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用詞釋義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26條
本規則及乾舷表內所稱船長,指於距龍骨上緣為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 量得水線長度之百分之九十六;或為該水線自船艏柱前端至舵軸中心線之 長度,兩者相較,以長者為準,當艏柱在該水線以上之外形為向內凹時, 該水線長度及艏柱之前端,均應自該水線以上之艏柱外形最後端點向該水 線垂直投影位置量起。

前項船長以英文字母L表示之,其單位為公尺。

船舶於設計時龍骨若係傾斜者,則用以測量船長之水線須與設計水線平行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