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總則通則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2條
中華民國船舶,除下列船舶外,應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:

一、軍事建制之艦艇。

二、小船。

三、自用遊艇。

四、從事潛水航行之船舶。

五、專供漁撈作業之漁船。

六、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定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