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勘劃之條件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86條
壓載及其他艙櫃之通氣管,通至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以上時,其外露部分 應構造堅強,自管口水可浸入艙櫃之點起至甲板之高度,在乾舷甲板上時 ,至少應為六百毫米,在船艛甲板上時,至少應為三百毫米。

前項規定之高度,妨礙船上作業,而各管口裝有永久固著之有效關閉裝置 時,航政機關得酌准減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