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勘劃之條件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82條
在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適當結構之,並應以堅強之鋼製圍壁作 有效之封閉,如鋼製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,應特別注意其強度 ,鋼製圍壁上之門扉,應按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裝置鋼製或其他相當材料之 門扉,其門檻高度,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四五○公釐,在第二位置者至 少應為二三○公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