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勘劃之條件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78條
暴露艙口所用之蓋,應具實效,其用木質者,經加工後,其厚度於長度不 超過一八三○公釐時,至少應為五五公釐,其每端承受面之寬度,至少為 六五公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