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勘劃之條件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75條
航行本國沿海蔽遮水域及內水之船舶,其舯部舷側甲板線、載重方框及載 重標誌,依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。

敞口式之船舶,其甲板線之位置,由航政機關核定。

僅在內水中航行之船舶,其舯部舷側載重標誌為甲板線及載重方框,該方 框橫線之上緣,即為核定該船之最高載重線,無地帶及季節性之區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