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勘劃之條件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74條
航行本國內水之船舶,其載重線之勘劃,依本章規定,在其航程內,水流 平緩無風浪危險者,航政機關得按其型式、構造及用途,將本章各條規定 ,酌予放寬,並依其強度勘劃載重線。但在任何情況下,其最小乾舷不得 小於五十毫米。

敞口式船舶,無法適用本章規定者,航政機關得按其實際情形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