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72條
客船之若干艙間,兼供載貨或載客之用時,其艙區載重線之位置,視其營 運方式而有差異,除航行國內航線船舶得以夏期載重線標示外,如該船以 主要載客情況所勘劃之艙區載重線則應標以 P1 ,其餘視兼用之情況,標 以 P2、P3 等。但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勘 劃艙區載重線者,得標以 C1、C2 或 C3。

各該載重線之位置及其適用情況,應於客船安全證書上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