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70條
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,僅須標示一道淡水載重線。

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載重線組合而成時,應適用本規則所規定之 淡水載重線。但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相混淆時,得使 用艙區淡水載重線,以FC1表示之。並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予 以省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