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69條
客船依計算所得最高艙區載重線之乾舷,如大於依本規則規定之最小乾舷 時,其最小乾舷不予標示,其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之水平線應與最高艙區 載重線在同一線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