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用詞釋義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6條
本規則所稱甲型船舶,指船舶之設計僅供載運散裝液體貨物,其通至貨艙 之暴露甲板上僅開設有較小之進出開口,並係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 附有墊圈之水密艙口蓋蓋合者。

前項甲型船舶應具有下列基本特性:

一、暴露甲板之高度完整性。

二、在裝載後貨艙具較低之浸水率。

三、船長滿一百五十公尺以上之甲型船舶,其設計於裝載至夏期載重線情 形下尚有空艙艙位者,除其機器艙間應視為一浸水率設為百分之八十 五之可浸水艙間外,當該等空艙之一以假設百分之九十五浸水率受海 水浸入後,應能使船體繼續漂浮於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下列規定而 認可之平衡狀態下:

(一)浸水後之最後水線應在任何尚可繼續浸水開口下緣之下方。

(二)不平衡浸水所產生之傾側角未超過十五度。但甲板任何部分並未沒 入水中,則該傾側角可至十七度。

(三)浸水狀態下之定傾高為正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