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舷弧高對乾舷之修正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39條
前條所要求之船艏高度係從舷弧量得時,則該舷弧應自艏垂標量起,至少 向後延伸至船長百分之十五處;其係從船艛甲板量得時,該船艛應自艏垂 標起,向後延伸至少應為船長百分之七,且應符合左列規定:

一、船長未超過一○○公尺之船舶,該船艛應符合第二十條之規定。

二、船長超過一○○公尺之船舶,該船艛得不依照第二十條之規定。但其 關閉裝置須經驗船機構核可。       船舶為適於特殊操作之要求而不能符合本條或前條之規定時,得由驗船機 構予以特別之考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