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舷弧高對乾舷之修正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31條
舷弧高之量度,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辦理之:

一、量度舷弧高,應自船邊甲板量起至一基準線為止,該基準線為經過舯 部舷弧線而與龍骨平行者。

二、船舶於設計時,其龍骨即非水平者,則前款規定之基準線應與設計載 重線平行。

三、平甲板船及分立艛船之舷弧高,應自乾舷甲板量起。

四、船舶之頂側如為不常見之形狀,具有階層或缺口者,其舷弧高應比照 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舯部相當深度而定。   五、船艛具有標準高度,且伸展達乾舷甲板之全長者,其舷弧高應自船甲 板上量起;艛高超過標準時,艏艉兩端垂標處之舷弧高應加以實際艛 高與標準艛高之最小差值,此值並以Z表示之;至於距艏、艉垂標各 為船長L六分之一及三分之一處之舷弧高,則分別增加○.四四Z及 ○.一一一Z。

六、封閉船艛甲板之舷弧高不小於暴露乾舷甲板之舷弧高時,乾舷甲板上 封閉船艛部分之舷弧高應不予計算。    七、圍閉之艏艛或艉艛具有標準高度,且其舷弧高較乾舷甲板舷弧高為大 者,或實際之艛高較標準艛高為大者,其乾舷甲板之舷弧高應依第一 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增加之。

第132條
標準舷弧曲線各點之標高,依附表七規定。

第133條
船舶實際舷弧曲線與前條表定之標準有差異時,應分別將艏半部或艉半部 實際舷弧曲線上之四個標高各乘以表下之因數然後予以總和,此總和與標 準舷弧以相同計算方式之總和兩者間之差數,再以八除之,即得艏半部或 艉半部舷弧之差或裕,艏半部與艉半部舷弧差裕之平均值即為該船舷弧之 差裕,但衡量艏及艉半部舷弧之大小時,尚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一、艉半部之舷弧曲線較標準者為大,而艏半部較標準為小時,則大者不 予置論,僅小者予以計算之。       二、艏半部之舷弧曲線較標準者為大,而艉半部之舷弧曲線不小於標準百 分之七十五時,則艏半部超過部分予以置論;如艉半部之舷弧曲線小 於標準百分之五十,則艏半部超過部分不予置論,如艉半部舷弧曲線 在標準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間,則艏半部超過部分依照比例置 論。 
第134條
因艏、艉艛而修正舷弧時,其修正值依左式計算之:

S=Y/3 L′/L S 為舷弧修正值,此值應自前條舷弧差數過小值中減去之,或於舷弧過 大值中增加之。

Y 為在前垂標或後垂標處之實際艛高與標準艛高之差數。  L′ 為封閉艏、艉艛之平均長度。但最大不超過船長二分之一。

L 為船長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右式為一拋物線,與乾舷甲板實際舷弧曲線相切,並與艏、艉垂線相交於 船艛甲板下相當於標準艛高之距離處,船艛甲板距此一曲線上任何一點之 高度不得小於標準艛高,此曲線用以決定船艏艉兩半部舷弧之大小。

第135條
船舶乾舷因舷弧關係之乾舷修正,係以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實際舷弧與 標準舷弧比較後之舷弧差裕數乘以左式之因數即得○.75-S/2L。

S 為封閉船艛之總長。

L 為船長。

第136條
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少時,則前條之修正數,應增加於乾舷上。

第137條
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大,且具有封閉船艛其長度佔舯前及舯後各達 船長L十分之一時,則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修正數,得自乾舷內減去 之。但舯部無封閉船艛之船舶,應不予修減。

若封閉船艛之長度在舯前及舯後不足船長L十分之一時,則依前項規定得 自乾舷減去之修正數,以比例求之,且此項可自乾舷內減去之最大修正數 ,應以每一○○公尺船長減少一二五公釐為限。

第138條
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,係指在艏垂標上,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 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。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 所得之公釐數:

一、船長未超過二五○公尺者:  56L (1-L/5○○) 1.36/Cb+○.68

二、船長等於或大於二五○公尺者:

  7○○○×1.36/Cb+○.68   L 為船長,其單位以公尺計。  Cb 為肥瘠係數,其值如小於○.六八時,仍以○.六八計。

第139條
前條所要求之船艏高度係從舷弧量得時,則該舷弧應自艏垂標量起,至少 向後延伸至船長百分之十五處;其係從船艛甲板量得時,該船艛應自艏垂 標起,向後延伸至少應為船長百分之七,且應符合左列規定:

一、船長未超過一○○公尺之船舶,該船艛應符合第二十條之規定。

二、船長超過一○○公尺之船舶,該船艛得不依照第二十條之規定。但其 關閉裝置須經驗船機構核可。       船舶為適於特殊操作之要求而不能符合本條或前條之規定時,得由驗船機 構予以特別之考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