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
舷弧高對乾舷之修正
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38條
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,係指在艏垂標上,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 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。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 所得之公釐數:
一、船長未超過二五○公尺者: 56L (1-L/5○○) 1.36/Cb+○.68
二、船長等於或大於二五○公尺者:
7○○○×1.36/Cb+○.68 L 為船長,其單位以公尺計。 Cb 為肥瘠係數,其值如小於○.六八時,仍以○.六八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