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舷弧高對乾舷之修正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37條
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大,且具有封閉船艛其長度佔舯前及舯後各達 船長L十分之一時,則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修正數,得自乾舷內減去 之。但舯部無封閉船艛之船舶,應不予修減。

若封閉船艛之長度在舯前及舯後不足船長L十分之一時,則依前項規定得 自乾舷減去之修正數,以比例求之,且此項可自乾舷內減去之最大修正數 ,應以每一○○公尺船長減少一二五公釐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