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舷弧高對乾舷之修正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33條
船舶實際舷弧曲線與前條表定之標準有差異時,應分別將艏半部或艉半部 實際舷弧曲線上之四個標高各乘以表下之因數然後予以總和,此總和與標 準舷弧以相同計算方式之總和兩者間之差數,再以八除之,即得艏半部或 艉半部舷弧之差或裕,艏半部與艉半部舷弧差裕之平均值即為該船舷弧之 差裕,但衡量艏及艉半部舷弧之大小時,尚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一、艉半部之舷弧曲線較標準者為大,而艏半部較標準為小時,則大者不 予置論,僅小者予以計算之。       二、艏半部之舷弧曲線較標準者為大,而艉半部之舷弧曲線不小於標準百 分之七十五時,則艏半部超過部分予以置論;如艉半部之舷弧曲線小 於標準百分之五十,則艏半部超過部分不予置論,如艉半部舷弧曲線 在標準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間,則艏半部超過部分依照比例置 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