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
船艛對乾舷之修正
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28條
具有標準高度並符合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箱艙,其全長乘以平均寬度與 船寬B之比,即為該箱艙之有效長度。
箱艙之高度低於標準高度時,其有效長度應乘以實際高度與標準高度之比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