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船艛對乾舷之修正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27條
箱艙之標準高度與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船艛之標準高度相同。

如箱艙上艙口緣圍之高度低於第七十六條規定之標準緣圍高度時,箱艙之 高度應予核減,其核減值為實際緣圍高度與標準緣圍高度之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