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船艛對乾舷之修正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24條
本規則所稱之船艛長度,以S表示之,除本條規定外,為位於船長L以內 各船艛之平均長度。

如船艛之端壁向外凸出呈弧形時,其船艛之長度,應為其平直部分之長度 ,加以弧形部分向外凸出深度之三分之二。但計算弧形凸出入深度時,其 最大值應以弧形艙壁與兩側艛壁相交處艛寬之三分之一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