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甲型船舶乾舷勘劃之特別條件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08條
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甲型船舶,其機艙圍壁除其上未設有可自乾舷甲板直 接進入機器艙間之開口者外,應以高度不低於標準高度之封閉艉艛或船艛 、或具有同等高度並有相當強度之甲板室蔽護之。乾舷甲板上機艙圍壁之 開口處得設有符合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門扉。但經此門通往之艙間或通道應 具有與該圍壁同等之結構強度,其與機艙梯道之間應加設鋼質或其他相當 材料製造之氣候密門,使兩者能予隔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