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 甲型船舶乾舷勘劃之特別條件 ( 104 年 07 月 02 日)
第108條
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甲型船舶,其機艙圍壁除其上未設有可自乾舷甲板直 接進入機器艙間之開口者外,應以高度不低於標準高度之封閉艉艛或船艛 、或具有同等高度並有相當強度之甲板室蔽護之。乾舷甲板上機艙圍壁之 開口處得設有符合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門扉。但經此門通往之艙間或通道應 具有與該圍壁同等之結構強度,其與機艙梯道之間應加設鋼質或其他相當 材料製造之氣候密門,使兩者能予隔離。

第109條
甲型船舶如設有船舯部船喬或甲板室時,其艉艛與舯部船喬或甲板室間, 應裝置有縱向與船艛甲板相平之永久性結構堅實之天橋,或裝設有甲板下 通道等其他具有相當功效之通道。       無舯部喬艛之甲型船舶,船員往返所有工作艙間之通道,應設有經驗船機 構核定之適當安全保護設施。

各獨立船員住艙之間,或船員住艙與機器艙之間,應於天橋之同一高度處 ,裝設經認可之安全通道。

第110條
暴露艙口位於甲型船舶之乾舷甲板、艏艉甲板或膨脹箱艙甲板上者,均應 裝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成之有效水密艙口蓋。

第111條
甲型船舶具有舷牆者,應裝設有長度至少為露天甲板暴露部分長度一半之 欄杆或其他有效之洩水之裝置。舷側厚板之上緣,應儘可能予以降低。

如船艛間連有箱艙,其乾舷甲板暴露部分之全長,均應裝以欄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