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丈量規則  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 ( 100 年 08 月 26 日)
第21條
在船舶前垂標以前或後垂標以後船體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,應依其突出部 分之長度,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,並自突出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命 名為第一、第二、第三…等奇數個分長點。再求各分長點上突出部分之橫 剖面積,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,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,分 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,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 。

第22條
在船體突出部分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,應比照第十九條規定之計算 原則與方法,分為兩部分計算之。但其橫剖面之底端並非位於基線者,應 由該橫剖面之底端起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