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丈量規則  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 ( 100 年 08 月 26 日)
第22條
在船體突出部分各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,應比照第十九條規定之計算 原則與方法,分為兩部分計算之。但其橫剖面之底端並非位於基線者,應 由該橫剖面之底端起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