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丈量規則  船舶丈量之申請 ( 100 年 08 月 26 日)
第9條
業經登記之船舶,遇船身、型式、佈置、容量、載重線或乘客定額變更, 或察覺噸位計算有錯誤時,船舶所有人應於變更或察覺之日起一個月內, 檢具原噸位證書及有關噸位計算書,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,申請對變更 或錯誤部分予以重行丈量或決定噸位,其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發覺者, 應由該機關(構)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重行丈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