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丈量規則  船舶噸位證書 ( 100 年 08 月 26 日)
第44條
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、滅失、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時, 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,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, 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