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丈量規則  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 ( 100 年 08 月 26 日)
第32條
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,應依各該艙之長度,按左表規定之等 分數作等分點,並自後端橫隔艙壁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、或第一 至第五、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。再求各分長點上貨物艙間之橫剖面 積,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,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,分長點 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,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