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丈量規則  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 ( 100 年 08 月 26 日)
第31條
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貨物艙間,其體積應分上甲板以下及上甲板 以上兩部分逐艙量計之。

第32條
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,應依各該艙之長度,按左表規定之等 分數作等分點,並自後端橫隔艙壁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、或第一 至第五、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。再求各分長點上貨物艙間之橫剖面 積,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,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,分長點 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,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。

第33條
上甲板以下各貨物艙間分長點上橫剖面積之計算,應包括左列兩部分之面 積:

一、舷邊上甲板下緣以下部分:有二重底板者自二重底板上緣,無二重底 板者自龍骨板上緣,向上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之深度,按左表規定之 等分數作分深點,並自下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五或第一至第 七等奇數個分深點。再量各分深點上該艙之寬度,除上下兩端之寬度 乘以一外,分深點為奇數之寬度應乘以二,分深點為偶數之寬度應乘 以四,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深點間距之三分之一。

二、舷邊上甲板下緣以上部分:於前款各橫剖面最上端分深點之寬度上作 四等分之分寬點,由各分寬點分別向上量取甲板下樑弧曲線之高度, 並自該寬度之任一端起,順序以係數一、四、二、四、一乘之。其積 之總和再乘以該寬度之十二分之一。 
第34條
上甲板以上各貨物艙間包括各貨艙艙口體積之量計,得以其平均之長、寬 、深相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