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丈量規則  丈量及計算之準則 ( 100 年 08 月 26 日)
第16條
丈量應以公尺為單位。有關之長、寬、深及高度應計至小數點以下二位; 計算時以三位小數為準;所得噸位數以兩位小數為限;各尾數均以四捨五 入取之。但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,所得噸位數應為整數,尾數不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