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丈量規則  丈量及計算之準則 ( 100 年 08 月 26 日)
第14條
總體積之量計,得不包括通海空間之體積在內。

前項通海空間指錨鍊孔、海水閥之凹入部、艏推力軸道、漁船之艉滑槽、 控泥船之挖泥井及其他在船體上設置之類似空間。

船體分開之船舶,如駁船或挖泥船於卸貨時其貨艙雖得暫時開放通海,但 在量計總噸位及淨噸位時,仍應計入 (如附圖十三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