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丈量規則  丈量及計算之準則 ( 100 年 08 月 26 日)
第13條
在量計總體積時,應將船體外附屬物之體積計算在內。但無法進入之桅、 主柱、空氣箱道及在圍蔽艙間以外與其各側分離之類似建築物剖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者,或類似之獨立圍蔽空間體積在一立方公尺以下者,不予 計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