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檢查規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5 月 12 日)
第9條
船舶經檢查後發現某一部分之材料、設備或配件必需換新或修理,而船舶 所在地確難即時獲得是項材料、設備、配件或技術時,船舶所有人或船長 得敘明理由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延期檢修,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 構認為不影響其適航性之情況下始准航行,並應於限期內完成檢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