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檢查規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5 月 12 日)
第8條
船舶檢查時效業已屆滿或即將屆滿,而船舶因所在港無適當塢臺等修船設 備,必需航行至鄰近之另一港口檢修時,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敘明理由向 航政機關或驗船構構申請航行至鄰近之另一港口施行檢查,並經航政機關 或驗船機構認可船舶仍具有適航性之情況下始准航行;必要時並得限制其 客貨之裝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