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檢查規則  現成船特別檢查通則 ( 105 年 05 月 12 日)
第24條
現成船船體機器之全部或其重要部分經修改時,或變更船舶之使用目的或 型式時,應按事先核定之圖說於適當時期,就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。

必要時並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,作航行試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