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檢查規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5 月 12 日)
第2條
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、小船、高速船外,依本規則規定施行檢查。

客船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、定期檢查、臨時檢查外,應另依客船管理 規則之規定施行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