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罰則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99條
同一船舶所有人、船長、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在一年內,有第九十條至第 九十二條、第九十四條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九十七條或第九十八條所列同一 行為,經航政機關處分二次以上者,得併予該船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之停 航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