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罰則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97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而未申請變更、註冊者。

二、違反第十七條規定,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為船 舶所有權登記。

三、違反第十八條規定,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換發或補發船舶國籍證書。

四、違反第三十三條前段、第三十四條前段、第三十五條前段、第三十六 條前段、第三十七條前段、第三十八條前段或第五十七條前段規定, 未經航政機關許可、檢查合格、或核准而航行或兼搭載乘客。

五、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