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7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
上三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而未申請變更、註冊者。
二、違反第十七條規定,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為船
舶所有權登記。
三、違反第十八條規定,未於領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
換發或補發船舶國籍證書。
四、違反第三十三條前段、第三十四條前段、第三十五條前段、第三十六
條前段、第三十七條前段、第三十八條前段或第五十七條前段規定,
未經航政機關許可、檢查合格、或核准而航行或兼搭載乘客。
五、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