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罰則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93條
違反第九條、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,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 、船長、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命 其限期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