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罰則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91條
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者,由航政機關處遊 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禁 止航行及限期改善;改善完成後,始得放行。

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,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 駕駛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;改 善完成後,始得放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