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罰則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90條
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,由航政機關處客船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;改善完成 後,始得放行。

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,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 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;改善完成後,始得放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