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罰則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89條
違反第八條規定者,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、船長、遊艇駕駛或小船駕 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命其立即離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