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驗船機構及驗船師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87條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驗船師;其已充任驗船師者,撤銷或廢止 其驗船師執業證書:

一、犯內亂、外患罪,經判決確定。

二、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,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,而未 宣告緩刑。

三、依考試法規定,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。

四、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,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 能執行業務。

五、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,尚未撤銷。

六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。

七、年逾六十五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