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小船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78條
小船經特別檢查後,其所有人應依下列時限,申請施行定期檢查:

一、載客動力小船: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。

二、非載客動力小船:應於每屆滿二年之前後三個月內。

三、非動力小船:應於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。

小船經定期檢查合格後,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簽署。

小船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,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 註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