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小船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75條
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:

一、新船建造。

二、自國外輸入。

三、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。

四、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。

五、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。

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,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