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小船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74條
小船之檢查,分特別檢查、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。

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,始得航行:

一、檢查合格。

二、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。

三、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