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小船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73條
小船之檢查、丈量,由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;其註冊、給照,由小船 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;非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,不得航行。

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,得將小船檢查、丈量業務,委託驗船機構或領有執 照之合格造船技師辦理。

造船技師為小船之設計者,應迴避檢查、丈量同一艘小船;未迴避委託檢 查、丈量者,除應終止委託外,其檢查、丈量結果無效。

第一項由航政機關辦理之規定,其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