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遊艇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70條
遊艇不得經營客、貨運送、漁業,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。但得從事非漁業 目的釣魚活動。

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,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、航行及人員等資訊, 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、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,其相關表 格、程序由海岸巡防機關定之。

遊艇入出國境涉及關務、入出境、檢疫、安全檢查程序之辦法,由主管機 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。

外國籍遊艇入境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申請,內政部應於申請後二十四小 時內為准駁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