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法  遊艇 ( 99 年 12 月 08 日)
第66條
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,且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自用遊艇之所有人,應自遊 艇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,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 查表,併遊艇證書送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備查。

自用遊艇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,不得航行。

遊艇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,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 註明。